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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為 今 日 ( 七 月 三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蔣 麗 芸 議 員 的 提 問 和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的 答 覆 :

問 題 :

今 年 首 四 個 月 ,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接 獲 122 宗 與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下 稱 外 傭 ) 中 介 公 司 相 關 的 投 訴 , 較 去 年 同 期 的 75 宗 大 增 六 成 。 投 訴 事 項 包 括 濫 收 費 用 、 服 務 不 對 辦 , 以 及 外 傭 利 用 各 種 手 法 令 僱 主 跟 其 解 除 僱 傭 合 約 。 有 僱 主 表 示 , 自 從 近 年 菲 律 賓 政 府 禁 止 當 地 中 介 機 構 向 出 國 傭 工 收 取 職 業 介 紹 費 後 , 該 等 費 用 便 轉 嫁 到 本 港 僱 主 , 故 部 分 僱 主 寧 願 改 聘 印 尼 籍 家 庭 傭 工 , 但 她 們 來 港 前 一 般 需 要 與 當 地 中 介 機 構 簽 下 借 貸 文 件 , 抵 港 後 再 分 期 以 薪 金 償 還 。 有 僱 主 懷 疑 , 新 聘 用 的 外 傭 為 了 早 日 還 清 欠 款 , 故 意 以 惡 劣 態 度 , 令 他 們 主 動 跟 其 解 除 僱 傭 合 約 , 以 便 獲 得 一 個 月 的 代 通 知 金 , 以 及 返 回 原 居 地 的 旅 費 。 然 而 , 她 們 其 實 並 沒 有 返 回 原 居 地 , 而 只 是 出 境 澳 門 一 次 然 後 再 來 港 工 作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鑑 於 在 一 些 特 別 情 況 下 , 例 如 僱 主 因 移 居 外 地 、 死 亡 、 或 經 濟 困 難 而 無 法 繼 續 僱 用 外 傭 , 又 或 有 證 據 證 明 外 傭 遭 受 僱 主 虐 待 等 , 政 府 會 批 准 該 外 傭 轉 換 僱 主 而 無 需 先 返 回 原 居 地 , 過 去 三 年 , 獲 批 的 此 類 個 案 數 目 、 未 完 成 兩 年 合 約 而 分 別 返 回 原 居 地 及 出 境 澳 門 後 再 返 港 工 作 的 外 傭 數 目 , 以 及 僱 傭 合 約 提 前 被 終 止 的 外 傭 的 人 數 及 其 佔 外 傭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

( 二 ) 鑑 於 當 局 規 定 在 僱 傭 合 約 終 止 時 僱 主 須 向 外 傭 支 付 返 回 原 居 地 的 旅 費 ,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確 保 被 終 止 合 約 的 外 傭 在 獲 得 旅 費 後 確 實 返 回 原 居 地 ; 當 有 關 外 傭 沒 有 返 回 原 居 地 , 並 在 出 境 澳 門 一 次 後 再 來 港 工 作 時 , 當 局 會 否 要 求 該 外 傭 向 前 僱 主 退 還 返 回 原 居 地 的 旅 費 ; 若 否 ,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修 改 現 行 規 定 , 以 示 對 僱 主 公 平 ; 及

( 三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引 入 更 多 其 他 地 區 的 家 庭 傭 工 , 以 增 加 家 庭 傭 工 的 供 應 , 以 及 減 輕 僱 主 需 繳 付 昂 貴 的 中 介 費 用 的 壓 力 ; 若 會 ,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答 覆 :

主 席 ︰

   就 蔣 議 員 的 提 問 , 我 回 覆 如 下 :

( 一 ) 過 去 三 年 ,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外 傭 ) 在 提 前 終 止 合 約 後 , 因 特 別 情 況 而 獲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批 准 在 港 轉 換 僱 主 的 申 請 共 20 173 宗 , 當 中 二 ○ 一 ○ 年 佔 7 049 宗 、 二 ○ 一 一 年 佔 6 560 宗 , 而 二 ○ 一 二 年 則 佔 6 564 宗 。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未 完 成 兩 年 合 約 而 分 別 返 回 原 居 地 及 出 境 澳 門 後 再 返 港 工 作 的 外 傭 數 目 , 以 及 僱 傭 合 約 提 前 被 終 止 的 外 傭 人 數 及 其 佔 外 傭 總 數 的 百 份 比 的 統 計 數 字 。

( 二 ) 根 據 聘 請 外 傭 的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 合 約 ) 第 7 條 , 僱 主 須 於 合 約 被 終 止 或 屆 滿 時 負 責 外 傭 由 香 港 返 回 原 居 地 旅 費 。 這 項 規 定 是 基 於 外 傭 僱 主 聘 請 外 傭 來 港 工 作 , 是 有 責 任 支 付 外 傭 往 返 原 居 地 的 旅 費 , 以 確 保 有 關 外 傭 在 合 約 期 滿 或 提 早 終 止 時 , 可 以 順 利 返 回 原 居 地 , 避 免 外 傭 因 為 缺 乏 旅 費 而 滯 留 本 港 。 這 項 規 定 同 樣 適 用 於 根 據 其 他 輸 入 勞 工 計 劃 ( 例 如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 申 請 從 外 地 聘 請 工 人 來 港 工 作 的 僱 主 。 當 局 無 意 更 改 現 行 政 策 。

   入 境 處 一 直 嚴 格 審 批 外 傭 的 工 作 簽 證 申 請 , 在 審 批 外 傭 在 合 約 終 止 或 屆 滿 後 受 僱 於 另 一 僱 主 的 工 作 簽 證 申 請 時 , 入 境 處 會 查 核 外 傭 的 出 入 境 紀 錄 , 確 定 外 傭 已 離 開 香 港 , 才 會 發 出 新 的 簽 證 。 若 懷 疑 申 請 人 曾 有 不 良 紀 錄 或 違 規 行 為 , 包 括 濫 用 僱 用 外 傭 的 安 排 , 入 境 處 會 因 應 個 別 申 請 的 情 況 , 考 慮 拒 絕 有 關 申 請 。 對 於 有 外 傭 涉 嫌 濫 用 終 止 合 約 的 安 排 , 入 境 處 已 加 強 對 這 類 個 案 的 審 核 , 例 如 檢 視 終 止 合 約 的 次 數 和 原 因 等 ; 如 查 證 屬 實 , 會 拒 絕 其 日 後 有 關 的 工 作 簽 證 申 請 。

( 三 ) 輸 入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政 策 現 適 用 於 來 自 大 多 數 國 家 及 地 區 的 申 請 人 。 基 於 入 境 管 制 及 保 安 的 考 慮 , 這 項 政 策 目 前 並 不 適 用 於 內 地 、 澳 門 或 台 灣 的 居 民 ; 以 及 包 括 阿 富 汗 、 柬 埔 寨 、 古 巴 、 老 撾 、 朝 鮮 、 尼 泊 爾 及 越 南 等 個 別 國 家 的 國 民 。

   我 們 會 不 時 檢 討 各 項 入 境 政 策 , 包 括 輸 入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政 策 , 以 確 保 有 關 政 策 切 合 本 港 的 實 際 情 況 及 需 要 。

大會發言

2013.7.3/與終止外籍家庭傭工僱傭合約有關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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