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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麗芸
Ann Chiang
日前特首指基本法草擬期間就特首選舉方法只有兩個普選方案,而兩個方案都沒有「公民提名」的說法是正確的。但李柱銘則質疑特首另一句說話:沒有方案要求公民提名。
好,我們看看是否屬實。首先(下圖)五個方案中確實沒有一個方案是寫明「公民提名」,而只有方案二及五是普選方案,而李柱銘質疑方案三「永久性居民提名」即等於「公民提名」。
對此,阿Ann就反質疑李大狀三點:
1. 難道閣下認同方案三係普選方案?
2. 基本法內多處提及的「永久性居民」與「公民」是有分別的,對嗎?
3. 基本法第44條及61條說明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要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那「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國「公民」能擔任嗎?
阿Ann的答案是1不是,2對,3不能擔任。總括一句「永久性居民」是不等於「公民」。看來李大狀都要返去讀基本法補習班!
(下圖摘自2015.4.6.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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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6/李柱銘要讀基本法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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