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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是 今 日 ( 六 月 四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蔣 麗 芸 議 員 的 提 問 和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張 炳 良 教 授 的 書 面 答 覆 :

問 題 :

   早 前 , 港 鐵 沙 田 至 中 環 線 ( 沙 中 線 ) 土 瓜 灣 站 的 工 地 上 發 現 古 蹟 , 有 關 工 程 進 度 受 到 影 響 。 據 報 , 自 沙 中 線 工 程 開 展 以 來 , 馬 頭 圍 道 一 帶 已 有 五 成 商 戶 結 業 。 有 商 戶 擔 心 沙 中 線 工 程 延 遲 竣 工 會 引 致 更 多 商 戶 結 業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鑑 於 在 二 ○ 一 ○ 年 於 聖 山 區 域 進 行 的 考 古 調 查 顯 示 , 沙 中 線 工 程 範 圍 有 一 定 潛 在 考 古 價 值 , 是 否 知 悉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 在 開 展 沙 中 線 工 程 前 有 否 作 出 相 關 勘 探 及 制 訂 應 變 措 施 ; 如 有 ,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鑑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 沙 中 線 工 程 延 遲 竣 工 所 造 成 的 公 帑 損 失 每 日 以 百 萬 元 計 , 當 局 有 否 與 港 鐵 公 司 商 討 加 快 完 成 工 程 的 方 案 , 減 少 公 帑 損 失 及 讓 巿 民 能 盡 早 使 用 有 關 的 鐵 路 服 務 ; 如 有 ,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 原 因 為 何 ;

( 三 ) 是 否 知 悉 , 港 鐵 公 司 在 開 展 沙 中 線 工 程 前 , 有 否 向 有 關 商 戶 解 釋 該 項 工 程 可 能 會 對 他 們 造 成 的 影 響 , 以 便 他 們 及 早 作 出 應 對 安 排 ; 如 有 ,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 原 因 為 何 ;

( 四 ) 是 否 知 悉 商 戶 因 生 意 受 沙 中 線 工 程 影 響 而 向 港 鐵 公 司 提 出 申 索 的 個 案 數 目 和 結 果 , 以 及 當 中 被 拒 絕 的 個 案 數 目 及 其 原 因 為 何 ; 如 未 能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鑑 於 有 商 戶 向 本 人 反 映 , 港 鐵 公 司 處 理 申 索 的 機 制 十 分 繁 複 , 當 局 有 否 協 助 生 意 受 沙 中 線 工 程 影 響 的 商 戶 向 港 鐵 公 司 提 出 申 索 ; 如 有 ,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 原 因 為 何 ?

答 覆 :

主 席 :

   政 府 及 港 鐵 公 司 自 二 ○○ 八 年 中 已 就 沙 中 線 方 案 展 開 了 廣 泛 的 諮 詢 工 作 , 包 括 諮 詢 沿 線 十 一 個 區 議 會 , 向 區 議 會 介 紹 沙 中 線 項 目 、 匯 報 項 目 進 度 , 以 及 聽 取 對 沙 中 線 的 意 見 。 此 外 , 亦 透 過 不 同 途 徑 向 市 民 大 眾 提 供 多 方 面 的 資 訊 和 舉 辦 地 區 諮 詢 活 動 , 藉 此 向 地 區 團 體 和 居 民 講 解 工 程 方 案 和 收 集 意 見 , 以 完 善 鐵 路 方 案 。

   政 府 於 二 ○ 一 ○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就 沙 中 線 鐵 路 方 案 按 《 鐵 路 條 例 》 刊 登 憲 報 , 並 正 式 進 入 法 定 諮 詢 階 段 。 考 慮 了 市 民 的 關 注 及 意 見 , 政 府 於 二 ○ 一 一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及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分 別 就 兩 次 鐵 路 修 訂 方 案 刊 登 憲 報 , 並 根 據 法 定 程 序 處 理 反 對 個 案 。 最 後 ,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在 二 ○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根 據 《 鐵 路 條 例 》 授 權 進 行 沙 中 線 鐵 路 計 劃 。

   就 蔣 麗 芸 議 員 的 問 題 的 五 個 部 分 , 現 答 覆 如 下 :

   根 據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 進 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時 , 港 鐵 公 司 聘 請 的 顧 問 曾 經 評 估 沙 中 線 鐵 路 方 案 對 文 化 遺 產 地 點 的 影 響 , 其 中 包 括 土 瓜 灣 站 工 程 範 圍 內 以 往 聖 山 位 置 及 其 附 近 可 能 存 有 具 考 古 價 值 的 考 古 文 物 。 因 此 , 沙 中 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建 議 , 在 土 瓜 灣 站 工 程 展 開 前 , 須 在 工 地 指 定 範 圍 進 行 「 考 古 調 查 及 發 掘 」( 註 一 ) 工 作 。 經 諮 詢 環 境 諮 詢 委 員 會 和 公 開 給 公 眾 查 閱 及 提 供 意 見 後 , 沙 中 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於 二 ○ 一 二 年 二 月 獲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批 准 。

   在 土 瓜 灣 站 工 程 範 圍 內 進 行 的 「 考 古 調 查 及 發 掘 」 工 作 是 由 沙 中 線 承 建 商 委 聘 的 獨 立 考 古 專 家 , 在 古 物 古 蹟 辦 事 處 ( 古 蹟 辦 ) 緊 密 監 察 下 , 於 二 ○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在 第 一 考 古 工 地 ( 位 置 見 港 鐵 公 司 提 交 的 附 件 一 ) 展 開 。 在 此 考 古 工 地 內 發 現 的 宋 代 方 形 石 井 , 文 物 價 值 非 常 高 , 政 府 已 修 訂 在  德 發 展 區 內 第 五 期 基 建 工 程 擬 建 L9 路 行 車 道 的 走 線 , 令 行 車 道 移 離 該 宋 代 方 井 , 以 便 將 來 向 公 眾 展 示 。 在 諮 詢 了 古 物 諮 詢 委 員 會 ( 古 諮 會 ) 的 意 見 後 , 認 為 由 於 該 宋 代 方 形 井 保 存 完 整 , 能 反 映 古 代 的 聚 落 , 決 定 原 址 保 留 。 由 於 石 井 位 置 並 不 在 車 站 範 圍 內 , 所 以 不 會 影 響 車 站 的 工 程 。 而 其 他 的 主 要 發 現 包 括 零 碎 的 陶 瓷 碎 片 、 錢 幣 、 殘 存 的 宋 元 和 近 代 遺 蹟 , 已 經 被 移 走 以 方 便 繼 續 向 下 發 掘 尋 找 其 他 文 物 , 這 區 域 已 發 掘 至 離 地 面 2.3 至 4.8 米 深 的 原 生 土 層 , 現 場 考 古 工 作 於 二 ○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結 束 。

   獨 立 考 古 專 家 已 就 上 述 「 考 古 調 查 及 發 掘 」 工 作 向 古 蹟 辦 提 交 中 期 報 告 。 而 古 蹟 辦 亦 於 考 古 工 程 期 間 , 先 後 多 次 向 古 諮 會 作 過 匯 報 ( 註 二 ), 有 關 文 件 亦 已 上 載 於 古 蹟 辦 的 網 頁 , 供 巿 民 查 閱 。 獨 立 考 古 專 家 正 繼 續 研 究 分 析 有 關 的 考 古 發 現 和 編 寫 最 終 報 告 , 預 計 於 今 年 年 底 向 古 蹟 辦 提 交 。 承 建 商 在 已 完 成 「 考 古 調 查 及 發 掘 」 工 作 的 第 一 考 古 工 地 內 分 階 段 恢 復 施 工 。

   另 一 方 面 , 當 承 建 商 在 隧 道 鑽 挖 機 豎 井 範 圍 內 ( 見 附 件 一 的 第 二 考 古 工 地 ) 進 行 打 樁 工 作 時 , 發 現 超 過 500 個 宋 朝 錢 幣 , 承 建 商 的 獨 立 考 古 專 家 隨 即 通 知 古 蹟 辦 有 關 發 現 。 在 古 蹟 辦 要 求 和 緊 密 監 察 下 , 於 二 ○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在 隧 道 鑽 挖 機 豎 井 範 圍 進 行 「 考 古 監 察 工 作 」( 註 三 ), 該 範 圍 即 被 劃 為 第 二 考 古 工 地 的 範 圍 。 現 時 在 第 二 考 古 工 地 內 進 行 的 考 古 工 作 只 剩 下 西 南 角 約 400 平 方 米 的 T1 區 , 第 二 考 古 工 地 內 其 他 地 方 的 考 古 工 作 已 發 掘 至 離 地 面 2.6 至 4.5 米 深 的 原 生 土 層 , 現 場 考 古 工 作 已 經 完 成 。 經 古 蹟 辦 同 意 後 , 承 建 商 將 會 逐 步 分 階 段 在 此 區 (T1 區 除 外 ) 恢 復 工 程 。

   在 T1 區 內 確 定 發 現 另 一 宋 代 方 形 石 井 及 其 他 殘 存 石 構 建 築 , 但 這 石 井 並 沒 有 像 較 早 前 所 發 現 的 石 井 完 整 。 現 階 段 , 港 鐵 公 司 已 經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保 護 相 關 石 井 及 其 他 殘 存 石 構 建 築 。 另 外 在 T1 區 內 及 其 外 圍 共 發 現 兩 個 坑 , 其 性 質 與 功 能 尚 需 進 一 步 研 究 才 能 確 定 。

   目 前 , 除 了 第 二 考 古 工 地 的 T1 區 外 , 考 古 工 作 已 應 古 蹟 辦 的 要 求 擴 展 至 第 三 考 古 工 地 ( 見 附 件 一 )。 在 古 蹟 辦 緊 密 監 察 下 , 獨 立 考 古 專 家 於 二 ○ 一 四 年 四 月 在 第 三 考 古 工 地 內 分 區 展 開 考 古 工 作 。 港 鐵 公 司 亦 已 停 止 此 區 的 工 程 , 以 免 影 響 考 古 工 作 。 預 計 相 關 考 古 工 作 於 今 年 第 三 季 完 成 , 經 研 究 和 分 析 後 , 政 府 會 一 併 對 所 發 現 的 考 古 遺 蹟 訂 定 合 適 的 保 育 方 案 及 措 施 。 屆 時 古 蹟 辦 會 在 諮 詢 古 諮 會 後 , 作 較 全 面 和 具 體 的 結 論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一 直 關 注 考 古 發 現 事 宜 , 並 在 工 程 方 面 作 全 面 配 合 ; 在 未 完 成 考 古 工 作 的 工 地 範 圍 內 , 港 鐵 公 司 已 停 止 工 程 , 只 進 行 需 要 配 合 考 古 發 掘 工 作 的 工 序 。 在 古 蹟 辦 監 督 下 , 出 土 文 物 亦 會 受 到 妥 善 的 保 護 。

   至 於 在 已 完 成 考 古 工 作 的 工 地 範 圍 內 , 港 鐵 公 司 會 陸 續 恢 復 施 工 。 有 關 考 古 工 作 和 發 現 , 對 工 程 無 可 避 免 會 造 成 滯 後 , 具 體 影 響 尚 待 詳 細 評 估 。 路 政 署 一 直 與 港 鐵 公 司 研 究 調 整 工 序 、 修 改 原 訂 的 施 工 方 法 , 以 及 就 車 站 設 計 制 定 適 切 的 修 訂 方 案 , 以 期 達 至 既 能 保 育 考 古 發 現 , 亦 能 盡 量 減 低 對 工 程 進 度 的 影 響 。

   關 於 第 ( 二 ) 部 分 的 提 問 , 沙 中 線 馬 頭 圍 站 工 程 需 要 在 人 口 密 集 和 繁 忙 的 馬 頭 圍 道 下 興 建 一 個 地 底 車 站 , 工 程 期 間 難 免 對 附 近 商 鋪 帶 來 不 便 和 影 響 。 為 了 盡 量 減 低 影 響 , 港 鐵 公 司 作 為 政 府 委 託 興 建 沙 中 線 的 項 目 管 理 人 , 在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保 持 與 區 內 商 鋪 的 溝 通 , 透 過 定 期 探 訪 及 派 發 工 程 通 告 等 解 釋 最 新 的 工 程 進 度 和 安 排 , 並 且 在 工 程 安 排 上 盡 力 配 合 。 以 馬 頭 圍 道 西 邊 行 人 路 的 工 地 圍 板 為 例 , 在 豎 立 圍 板 前 港 鐵 公 司 一 直 和 商 戶 保 持 溝 通 , 包 括 圍 板 高 度 、 設 計 、 擺 放 商 戶 名 稱 、 照 明 等 , 希 望 維 持 一 個 適 宜 的 步 行 環 境 , 盡 量 減 低 工 程 對 商 戶 和 行 人 的 影 響 。

   至 於 第 ( 四 ) 至 ( 五 ) 部 分 的 提 問 , 任 何 因 鐵 路 工 程 而 蒙 受 損 失 或 損 害 的 人 士 , 可 在 鐵 路 工 程 完 成 日 期 起 計 一 年 屆 滿 前 , 向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提 出 書 面 申 索 。 申 索 人 需 向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提 供 個 人 及 相 關 土 地 或 物 業 的 資 料 、 申 索 款 額 、 計 算 方 法 等 詳 情 。 有 關 申 索 亦 可 透 過 雙 方 協 議 解 決 , 不 一 定 涉 及 司 法 程 序 。 假 如 自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收 到 申 索 起 計 的 七 個 月 屆 滿 後 , 該 宗 申 索 仍 未 藉 協 議 解 決 , 任 何 一 方 也 可 以 向 土 地 審 裁 處 提 出 展 開 法 律 程 序 , 處 理 申 索 。 土 地 審 裁 處 就 須 付 的 補 償 款 額 作 出 的 決 定 , 將 為 最 終 決 定 。 不 過 , 雙 方 仍 可 基 於 法 律 觀 點 就 土 地 審 裁 處 的 決 定 提 出 上 訴 。

   自 沙 中 線 工 程 二 ○ 一 二 年 開 始 至 今 年 四 月 為 止 , 政 府 收 到 因 道 路 暫 時 封 閉 而 根 據 《 鐵 路 條 例 》 提 出 的 書 面 申 索 共 有 五 宗 。 有 一 宗 個 案 已 完 成 處 理 , 政 府 已 回 覆 申 索 人 , 另 外 四 宗 仍 在 處 理 中 。

   為 方 便 市 民 了 解 《 鐵 路 條 例 》 訂 明 的 申 索 程 序 , 政 府 已 印 備 了 《 沙 田 至 中 環 線 的 建 造 工 程 ── 根 據 《 鐵 路 條 例 》( 第 519 章 ) 辦 理 補 償 事 宜 須 知 》( 見 附 件 二 ), 市 民 可 於 土 瓜 灣 的 沙 田 至 中 環 線 資 訊 中 心 免 費 索 取 。

註 一 :「 考 古 調 查 及 發 掘 」 通 常 在 指 定 考 古 潛 藏 地 點 施 工 前 進 行 。 考 古 調 查 是 為 了 釐 清 考 古 遺 存 的 準 確 分 布 範 圍 及 其 性 質 , 繼 而 在 該 範 圍 內 進 行 發 掘 工 作 , 務 求 能 取 得 全 部 考 古 資 料 。 考 古 學 家 須 向 古 物 古 蹟 辦 事 處 ( 古 蹟 辦 ) 提 交 考 古 工 作 的 建 議 , 包 括 考 古 挖 掘 方 法 和 程 序 , 經 古 蹟 辦 審 核 , 並 獲 得 古 物 諮 詢 委 員 會 ( 古 諮 會 ) 的 支 持 下 , 古 物 事 務 監 督 ( 即 發 展 局 局 長 )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牌 照 , 並 根 據 考 古 工 作 建 議 和 古 蹟 辦 緊 密 監 察 下 進 行 考 古 工 作 。

註 二 : 古 蹟 辦 先 後 於 二 ○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 二 ○ 一 三 年 三 月 、 九 月 及 十 一 月 就 獨 立 考 古 專 家 的 「 考 古 調 查 及 發 掘 」 工 作 向 古 諮 會 作 過 四 次 匯 報 , 亦 曾 安 排 古 諮 會 委 員 於 二 ○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到 工 地 現 場 視 察 遺 蹟 及 出 土 文 物 。 二 ○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四 日 會 議 上 , 古 諮 會 亦 討 論 了 遺 蹟 的 保 存 安 排 和 對 遺 蹟 將 來 詮 釋 的 意 見 。 此 外 , 古 蹟 辦 亦 於 二 ○ 一 四 年 四 月 及 五 月 就 第 二 考 古 工 地 的 工 作 進 展 向 古 諮 會 作 過 兩 次 匯 報 並 安 排 古 諮 會 委 員 於 五 月 二 日 到 工 地 現 場 視 察 。

註 三 :「 考 古 監 察 工 作 」 是 一 種 與 發 展 工 程 施 工 期 間 同 步 進 行 的 考 古 工 作 。 工 程 期 間 若 發 現 任 何 考 古 遺 存 , 便 可 有 考 古 學 家 即 時 跟 進 。 考 古 學 家 必 須 先 擬 備 計 劃 書 , 詳 列 考 古 監 察 的 目 的 、 方 法 和 可 能 的 緩 解 措 施 。 如 發 現 重 要 的 考 古 遺 蹟 , 考 古 監 察 便 會 由 考 古 發 掘 取 代 。「 考 古 監 察 工 作 」 開 展 後 , 考 古 學 家 須 向 古 蹟 辦 通 報 所 發 現 的 考 古 文 物 及 遺 蹟 。 接 着 , 古 蹟 辦 會 向 古 諮 會 匯 報 有 關 發 現 。 古 蹟 辦 亦 會 定 期 監 察 有 關 的 考 古 工 作 。

大會質詢

2014.6.4/港鐵沙田至中環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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