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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下 是 今 日 ( 六 月 十 八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蔣 麗 芸 議 員 的 提 問 及 署 理 保 安 局 局 長 李 家 超 的 答 覆 :

問 題 :

   當 一 名 未 滿 18 歲 的 少 年 人 因 犯 案 而 被 拘 捕 及 有 足 夠 證 據 被 起 訴 時 , 警 方 除 了 可 把 有 關 案 件 交 由 少 年 法 庭 / 法 庭 審 理 外 , 亦 可 在 警 司 警 誡 計 劃 下 酌 情 由 一 名 警 司 或 以 上 職 級 的 警 務 人 員 , 向 該 名 少 年 人 施 行 警 誡 。 關 於 警 司 警 誡 的 數 字 及 成 效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十 年 , 每 年 接 受 警 司 警 誡 的 少 年 人 數 目 , 並 按 案 件 類 別 以 表 格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二 ) 過 去 十 年 , 每 年 有 多 少 名 曾 接 受 警 司 警 誡 的 少 年 人 在 兩 年 內 再 次 犯 案 , 並 按 案 件 類 別 以 表 格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三 ) 現 時 有 何 措 施 協 助 接 受 警 司 警 誡 的 少 年 人 改 過 自 新 , 從 而 減 低 他 們 再 次 犯 案 的 機 會 ; 及

( 四 ) 鑑 於 有 一 些 少 年 人 曾 不 止 一 次 接 受 警 司 警 誡 , 當 局 會 否 檢 討 現 行 警 司 警 誡 的 政 策 在 協 助 少 年 人 改 過 自 身 方 面 的 成 效 ; 若 會 , 詳 情 為 何 ?

答 覆 :

主 席 :

( 一 ) 及 ( 二 ) 警 司 警 誡 計 劃 的 重 點 是 透 過 糾 正 督 導 而 非 法 律 制 裁 , 讓 那 些 觸 犯 輕 微 罪 行 的 青 少 年 , 能 夠 有 改 過 自 新 的 機 會 。 警 司 級 或 以 上 的 警 務 人 員 可 根 據 律 政 司 指 引 , 酌 情 考 慮 向 該 青 少 年 罪 犯 作 出 警 誡 , 代 替 提 出 刑 事 檢 控 。 警 務 人 員 在 衡 量 是 否 施 行 警 司 警 誡 時 , 會 根 據 既 定 程 序 詳 細 考 慮 多 項 因 素 , 例 如 青 少 年 罪 犯 在 犯 案 時 是 否 仍 然 未 滿 18 歲 、 青 少 年 罪 犯 所 干 犯 的 罪 行 性 質 的 嚴 重 性 、 該 名 罪 犯 是 否 自 願 而 明 確 地 認 罪 , 以 及 其 本 人 及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是 否 同 意 施 行 警 司 警 誡 等 。 警 方 一 向 就 警 司 警 誡 計 劃 的 實 施 情 況 , 向 「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 定 期 報 告 , 並 共 同 研 討 跨 部 門 合 作 事 宜 。 過 去 十 年 接 受 警 司 警 誡 的 青 少 年 人 數 及 相 關 罪 行 見 附 件 一 。 至 於 曾 接 受 警 司 警 誡 的 青 少 年 的 重 犯 率 , 在 過 去 十 年 一 直 維 持 在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下 的 低 水 平 , 而 按 年 份 及 罪 行 分 類 的 重 犯 人 數 見 附 件 二 。

( 三 ) 及 ( 四 ) 警 方 一 直 透 過 多 方 面 的 措 施 , 協 助 接 受 警 司 警 誡 的 青 少 年 人 改 過 自 新 , 減 低 他 們 再 次 犯 案 的 機 會 。 施 行 警 誡 的 警 司 在 取 得 青 少 年 罪 犯 的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下 , 可 將 青 少 年 罪 犯 轉 介 給 警 務 處 的 青 少 年 保 護 組 進 行 督 導 探 訪 , 從 而 進 一 步 強 化 警 司 警 誡 計 劃 的 效 能 。 警 方 亦 會 評 估 該 青 少 年 是 否 需 要 接 受 其 他 跟 進 服 務 , 而 考 慮 將 其 轉 介 至 社 會 福 利 署 、 教 育 局 或 營 辦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計 劃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等 作 跟 進 , 或 召 開 多 專 業 「 家 庭 會 議 」 以 考 慮 其 他 有 益 的 復 康 計 劃 , 從 而 減 低 他 們 重 犯 的 機 會 。

   事 實 上 , 預 防 青 少 年 干 犯 罪 行 的 工 作 極 為 重 要 。 除 了 經 常 在 青 少 年 流 連 的 地 方 進 行 反 罪 惡 巡 邏 , 警 隊 亦 一 直 以 不 同 途 徑 加 強 與 青 少 年 的 溝 通 , 向 他 們 傳 遞 反 罪 惡 的 訊 息 。 警 隊 透 過 學 校 聯 絡 主 任 向 學 生 灌 輸 紀 律 意 識 及 正 確 的 價 值 觀 , 並 以 少 年 警 訊 的 平 台 為 青 少 年 舉 辦 多 樣 化 的 體 能 、 紀 律 及 團 隊 建 立 訓 練 的 活 動 , 以 增 強 他 們 的 自 信 心 , 培 育 他 們 的 領 導 才 能 、 自 律 性 格 、 責 任 感 和 服 務 社 會 的 精 神 。 此 外 , 警 務 人 員 亦 透 過 舉 辦 近 二 十 年 的 「 奮 進 行 動 」, 由 經 驗 豐 富 的 義 務 警 務 人 員 策 劃 和 舉 辦 各 項 體 育 活 動 , 輔 導 有 需 要 關 注 的 青 少 年 , 以 協 助 他 們 身 心 健 康 發 展 。 警 隊 會 繼 續 以 不 同 方 式 , 與 青 少 年 保 持 溝 通 , 防 止 他 們 誤 入 歧 途 。

大會質詢

2014.6.18/警司警誡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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