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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下 是 今 日 (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蔣 麗 芸 議 員 的 提 問 和 食 物 及 衛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的 書 面 答 覆 :

問 題 :

   在 二 ○ 一 二 至 二 ○ 一 三 年 度 ,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轄 下 公 立 醫 院 及 精 神 科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 專 科 診 所 ) 為 超 過 195 000 名 有 精 神 健 康 問 題 人 士 提 供 治 療 及 支 援 服 務 。 截 至 二 ○ 一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醫 管 局 精 神 科 服 務 有 334 名 醫 生 ( 包 括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生 ), 醫 生 與 病 人 的 比 例 為 1 比 583 人 , 有 意 見 認 為 該 比 例 反 映 精 神 科 醫 生 的 人 手 嚴 重 不 足 。 關 於 公 營 精 神 健 康 服 務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 醫 管 局 精 神 科 醫 生 的 現 職 人 數 及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為 何 , 以 及 過 去 10 年 每 年 的 人 手 增 減 的 人 數 及 百 分 比 為 何 , 並 按 醫 生 職 級 及 醫 院 聯 網 分 區 以 表 格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醫 管 局 有 否 計 劃 填 補 上 述 職 位 空 缺 及 增 加 培 訓 精 神 科 醫 生 資 源 ; 如 有 ,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是 否 知 悉 , 過 去 10 年 每 年 向 公 立 醫 院 或 專 科 診 所 求 診 的 精 神 科 病 人 數 目 為 何 , 並 按 年 、 服 務 類 別 ( 住 院 、 門 診 及 日 間 服 務 ) 及 醫 院 聯 網 以 表 格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三 ) 是 否 知 悉 , 專 科 診 所 根 據 甚 麼 標 準 評 定 精 神 病 個 案 的 嚴 重 和 緊 急 程 度 ( 即 第 一 優 先 類 別 、 第 二 優 先 類 別 和 例 行 個 案 );

( 四 ) 是 否 知 悉 , 過 去 五 年 每 年 精 神 病 患 者 經 治 療 後 不 再 需 要 接 受 治 療 的 個 案 宗 數 為 何 ;

( 五 ) 當 局 跟 進 市 民 被 懷 疑 精 神 病 患 者 或 行 為 怪 異 人 士 滋 擾 的 報 告 的 程 序 為 何 ; 當 作 出 滋 擾 的 人 士 拒 絕 接 受 治 療 或 跟 進 時 , 當 局 有 何 等 措 施 防 止 他 們 再 滋 擾 其 他 人 ;

( 六 ) 醫 管 局 社 區 精 神 科 外 展 服 務 有 否 主 動 接 觸 疑 似 精 神 病 患 者 及 盡 早 提 供 適 當 服 務 予 該 等 人 士 ; 如 有 ,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 原 因 為 何 ;

( 七 ) 有 否 研 究 就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及 輔 導 員 引 入 註 冊 制 度 的 可 行 性 , 以 加 強 對 受 情 緒 困 擾 人 士 提 供 的 專 業 服 務 , 以 及 減 低 受 情 緒 困 擾 人 士 患 上 精 神 病 的 機 會 ; 如 有 ,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 原 因 為 何 ; 及

( 八 ) 鑑 於 近 日 發 生 多 宗 懷 疑 精 神 病 發 作 的 人 士 涉 嫌 殺 人 的 案 件 ( 例 如 啟 晴 邨 槍 擊 案 、 榮 昌 邨 斬 殺 女 兒 案 , 以 及 旺 角 高 空 投 擲 座 椅 導 致 途 人 死 亡 ), 當 局 會 否 全 面 檢 討 現 行 對 精 神 病 患 者 提 供 的 服 務 ( 包 括 介 入 及 康 復 治 療 等 ), 以 及 加 快 研 究 引 入 社 區 治 療 令 的 需 要 及 可 行 性 , 以 保 障 巿 民 的 安 全 ; 如 有 ,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 原 因 為 何 ?

答 覆 :

主 席 :

( 一 )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以 綜 合 和 跨 專 業 方 式 , 由 精 神 科 醫 生 、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 職 業 治 療 師 、 精 神 科 護 士 、 精 神 科 社 康 護 士 和 醫 務 社 會 工 作 者 等 組 成 團 隊 , 提 供 一 系 列 精 神 健 康 服 務 , 其 中 包 括 住 院 、 門 診 、 日 間 醫 院 和 社 區 精 神 科 服 務 。

   隨 著 人 口 增 長 及 老 化 , 市 民 對 醫 療 服 務 , 包 括 精 神 科 服 務 的 需 求 不 斷 上 升 , 醫 管 局 亦 因 應 需 要 增 加 有 關 醫 護 人 手 , 以 滿 足 服 務 需 求 。 目 前 醫 管 局 有 337 名 精 神 科 醫 生 。 過 去 五 年 間 , 全 職 精 神 科 醫 生 流 失 率 介 乎 2% 至 5%。 醫 管 局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醫 生 的 人 手 情 況 , 在 規 劃 和 調 配 方 面 作 出 適 當 安 排 , 以 應 付 服 務 需 求 。

   過 去 多 年 , 醫 管 局 推 行 了 多 項 措 施 以 加 強 醫 生 培 訓 , 當 中 包 括 加 強 模 擬 訓 練 、 資 助 醫 生 到 海 外 接 受 訓 練 , 以 及 資 助 海 外 醫 生 到 本 地 醫 院 提 供 培 訓 。 醫 管 局 會 繼 續 推 行 這 些 措 施 , 提 高 服 務 質 素 。

( 二 ) 過 去 五 年 ( 二 ○○ 九 至 一 ○ 至 二 ○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 於 醫 管 局 接 受 各 類 型 精 神 科 服 務 的 求 診 人 數 載 於 附 件 。

( 三 ) 醫 管 局 轄 下 精 神 科 專 科 門 診 會 為 新 症 作 分 流 , 以 確 保 有 急 切 醫 療 需 要 的 病 人 能 在 合 理 的 時 間 內 得 到 診 治 。 在 分 流 制 度 下 ,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會 考 慮 新 症 病 人 的 臨 床 病 歷 及 主 要 症 狀 , 以 釐 定 病 人 當 時 臨 床 情 況 的 緊 急 程 度 , 為 他 們 安 排 診 治 日 期 。 分 流 類 別 包 括 第 一 優 先 類 別 個 案 ( 緊 急 )、 第 二 優 先 類 別 個 案 ( 半 緊 急 ), 以 及 例 行 個 案 。 醫 管 局 的 目 標 是 把 第 一 和 第 二 優 先 類 別 個 案 的 輪 候 時 間 中 位 數 分 別 維 持 在 兩 星 期 和 八 星 期 內 。 在 二 ○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 被 分 流 為 第 一 優 先 個 案 和 第 二 優 先 個 案 的 精 神 科 專 科 門 診 新 症 預 約 的 輪 候 時 間 中 位 數 分 別 為 一 星 期 及 四 星 期 。

( 四 ) 醫 管 局 並 沒 有 問 題 第 四 部 分 所 要 求 的 相 關 數 字 和 資 料 。

( 五 ) 及 ( 六 ) 任 何 市 民 如 在 社 區 發 現 懷 疑 有 精 神 健 康 問 題 的 人 士 , 在 徵 得 有 關 人 士 同 意 下 , 可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轄 下 各 區 的 精 神 健 康 綜 合 社 區 中 心 求 助 。 中 心 會 為 該 人 士 提 供 適 當 的 社 區 支 援 , 包 括 轉 介 該 人 士 到 醫 管 局 各 聯 網 的 精 神 科 服 務 接 受 診 治 。

   此 外 , 根 據 《 精 神 健 康 條 例 》 第 136 章 第 31 條 , 基 於 病 人 本 身 的 健 康 或 安 全 , 或 是 為 保 護 他 人 著 想 , 醫 管 局 可 向 區 域 法 院 法 官 或 裁 判 官 申 請 , 將 患 有 精 神 紊 亂 而 其 精 神 紊 亂 的 性 質 或 程 度 足 以 構 成 理 由 將 他 羈 留 在 精 神 病 院 內 至 少 一 段 有 限 的 期 間 的 病 人 羈 留 以 作 觀 察 。

   對 於 居 住 於 社 區 並 正 在 康 復 中 的 嚴 重 精 神 病 患 者 , 醫 管 局 的 個 案 管 理 計 劃 會 為 他 們 提 供 深 入 、 持 續 和 個 人 化 的 支 援 。 而 對 於 一 些 被 評 為 高 風 險 的 病 人 , 包 括 有 暴 力 傾 向 或 嚴 重 刑 事 暴 力 記 錄 的 病 患 者 , 醫 管 局 的 危 機 介 入 小 組 會 為 他 們 特 別 提 供 外 展 服 務 , 並 會 適 時 介 入 , 包 括 在 有 需 要 時 轉 介 他 們 接 受 適 當 的 治 療 。

   另 外 , 醫 管 局 亦 設 有 一 條 「 精 神 健 康 專 線 」 的 24 小 時 精 神 科 熱 線 , 為 精 神 病 患 者 及 其 照 顧 者 提 供 支 援 。 熱 線 由 專 業 的 精 神 科 護 士 接 聽 , 就 精 神 健 康 事 宜 向 病 人 、 照 顧 者 及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支 援 。

( 七 ) 為 確 保 公 眾 安 全 , 保 障 市 民 避 免 因 接 受 不 妥 善 或 不 合 標 準 的 醫 護 服 務 而 致 健 康 受 損 , 政 府 在 過 去 已 制 定 不 同 法 例 , 規 管 相 關 醫 護 人 員 和 機 構 、 藥 物 銷 售 , 以 及 不 良 醫 療 廣 告 和 營 商 手 法 。 衛 生 署 也 制 訂 各 項 指 引 、 實 務 守 則 、 監 測 和 呈 報 制 度 、 市 場 評 估 、 風 險 監 察 和 通 報 等 措 施 , 以 監 察 不 同 範 疇 的 醫 護 服 務 。 即 使 是 目 前 不 受 法 定 規 管 的 專 業 也 受 相 關 法 例 所 規 管 。

   食 物 及 衛 生 局 目 前 正 進 行 醫 護 人 力 規 劃 及 專 業 發 展 策 略 檢 討 , 檢 討 範 圍 涵 蓋 醫 護 專 業 的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 我 們 會 藉 此 機 會 考 慮 , 應 否 以 某 種 形 式 加 強 規 管 目 前 沒 有 法 定 註 冊 制 度 的 醫 護 專 業 。

( 八 ) 為 確 保 本 港 的 精 神 健 康 政 策 能 夠 應 付 人 口 增 長 和 老 化 帶 來 的 挑 戰 , 食 物 及 衛 生 局 於 二 ○ 一 三 年 五 月 成 立 精 神 健 康 檢 討 委 員 會 , 著 手 檢 討 現 行 的 精 神 健 康 政 策 , 以 期 制 定 本 港 精 神 健 康 服 務 發 展 的 未 來 路 向 。 委 員 會 亦 會 考 慮 是 否 有 需 要 修 訂 《 精 神 健 康 條 例 》, 包 括 因 應 海 外 經 驗 和 本 地 情 況 , 在 本 港 引 入 社 區 治 療 令 的 需 要 及 可 行 性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社 區 治 療 令 在 其 他 地 方 引 入 時 都 引 起 社 會 很 大 爭 議 。 由 於 社 區 治 療 令 的 運 作 複 雜 , 並 涉 及 病 人 權 益 及 人 權 等 問 題 , 而 其 成 效 還 沒 有 科 學 實 證 支 持 , 委 員 會 小 心 研 究 和 平 衡 相 關 考 慮 , 作 出 客 觀 、 符 合 實 情 的 建 議 。

大會質詢

2014.6.25/公營精神健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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