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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是 今 日 (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蔣 麗 芸 議 員 的 提 問 和 食 物 及 衛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的 書 面 答 覆 :

問 題 :

根 據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在 二 ○○ 一 年 發 表 的 報 告 , 全 球 約 四 分 一 人 口 在 一 生 中 的 某 個 階 段 曾 出 現 精 神 或 行 為 問 題 , 而 預 計 到 二 ○ 二 ○ 年 , 抑 鬱 症 將 會 成 為 全 球 疾 病 排 行 榜 的 第 二 位 。 近 年 報 章 經 常 報 道 情 緒 出 現 問 題 的 人 士 自 殺 身 亡 或 傷 害 家 人 的 個 案 , 港 人 受 到 情 緒 困 擾 的 情 況 越 見 嚴 重 。 又 有 統 計 顯 示 , 大 約 每 五 個 香 港 人 就 有 一 個 人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受 到 情 緒 困 擾 , 香 港 社 會 對 協 助 解 決 情 緒 困 擾 的 專 業 人 員 的 需 求 有 上 升 的 趨 勢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 現 時 公 立 精 神 科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的 候 診 人 數 ( 包 括 新 症 及 舊 症 ), 以 及 輪 候 時 間 為 何 , 並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如 不 能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是 否 知 悉 , 現 時 在 香 港 執 業 的 輔 導 員 、 心 理 學 家 及 精 神 科 醫 生 的 人 數 ; 如 未 能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 原 因 為 何 ;

( 三 ) 是 否 知 悉 , 現 時 各 專 上 院 校 舉 辦 的 輔 導 學 及 心 理 學 的 課 程 ( 包 括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課 程 ) 的 學 額 、 修 讀 年 期 等 資 料 , 以 及 畢 業 生 從 事 相 關 專 業 的 統 計 數 字 ; 如 未 能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 原 因 為 何 ;

( 四 )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為 輔 導 員 、 心 理 學 家 及 精 神 科 醫 生 的 途 徑 及 方 法 為 何 ; 如 未 能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 原 因 為 何 ;

 ( 五 ) 是 否 知 悉 , 現 時 有 為 輔 導 員 、 心 理 學 家 及 精 神 科 醫 生 提 供 培 訓 , 但 未 被 政 府 認 可 的 機 構 的 名 稱 , 以 及 該 等 機 構 未 被 認 可 的 原 因 為 何 ; 如 未 能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 原 因 為 何 ;

 ( 六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增 加 撥 款 , 以 發 展 輔 導 學 及 心 理 學 的 課 程 ( 包 括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課 程 ); 如 否 , 原 因 為 何 ;

 ( 七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資 助 家 庭 醫 生 修 讀 精 神 科 的 文 憑 課 程 , 以 便 他 們 獲 取 足 夠 的 資 格 及 專 業 知 識 治 療 輕 度 情 緒 困 擾 的 病 人 , 以 減 少 該 等 病 人 到 公 立 精 神 科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輪 候 接 受 治 療 的 個 案 ; 如 否 , 原 因 為 何 ; 及

 ( 八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在 未 來 投 放 更 多 資 源 , 加 強 為 市 民 提 供 的 情 緒 困 擾 支 援 服 務 ; 如 否 , 原 因 為 何 ?

  答 覆 :

  主 席 :

 ( 一 )、( 七 ) 及 ( 八 )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轄 下 的 醫 院 和 精 神 科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在 二 ○ 一 二 至 一 三 年 為 超 過 195 000 名 有 精 神 健 康 問 題 人 士 提 供 了 治 療 和 支 援 服 務 , 當 中 約 30 000 名 為 新 症 人 士 。 截 至 二 ○ 一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醫 管 局 精 神 科 合 共 有 334 名 醫 生 ( 包 括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生 )、2 073 名 護 士 、54 名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189 名 職 業 治 療 師 和 243 名 醫 務 社 工 , 提 供 各 項 住 院 、 門 診 和 外 展 精 神 科 服 務 。 精 神 科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會 按 個 案 的 嚴 重 和 緊 急 程 度 , 把 接 收 的 新 症 分 為 第 一 優 先 類 別 、 第 二 優 先 類 別 和 例 行 個 案 三 類 。 醫 管 局 致 力 把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第 一 及 第 二 優 先 類 別 新 症 的 預 約 輪 候 時 間 中 位 數 , 分 別 維 持 在 少 於 兩 星 期 及 八 星 期 , 以 確 保 較 緊 急 和 嚴 重 的 個 案 得 到 即 時 跟 進 , 這 項 服 務 承 諾 已 經 達 到 。 而 二 ○ 一 二 至 一 三 年 度 整 體 精 神 科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首 次 預 約 輪 候 時 間 中 位 數 為 七 星 期 。 現 時 醫 管 局 服 務 統 計 主 要 以 七 個 服 務 聯 網 劃 分 , 並 沒 有 按 區 議 會 選 區 作 分 類 。

為 加 強 對 輕 微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支 援 , 醫 管 局 在 二 ○ 一 ○ 年 開 始 推 行 綜 合 精 神 健 康 計 劃 , 並 在 二 ○ 一 一 至 一 二 年 度 , 推 展 服 務 至 所 有 聯 網 , 在 基 層 醫 療 層 面 為 這 些 病 人 提 供 適 切 支 援 。 在 綜 合 精 神 健 康 計 劃 下 , 醫 管 局 在 轄 下 所 有 七 個 聯 網 的 指 定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 由 家 庭 醫 學 專 科 醫 生 和 普 通 科 醫 生 帶 領 , 以 跨 專 業 團 隊 協 作 模 式 , 在 基 層 醫 療 層 面 為 輕 微 精 神 病 患 者 提 供 診 斷 和 治 療 。

此 外 , 為 加 強 對 患 有 一 般 精 神 病 ( 例 如 情 緒 困 擾 、 焦 慮 症 及 抑 鬱 症 等 ) 病 患 者 的 支 援 , 醫 管 局 二 ○ 一 ○ 年 開 始 在 所 有 七 個 聯 網 的 精 神 科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設 立 一 般 精 神 病 診 所 , 以 加 強 對 患 有 一 般 精 神 病 人 士 的 評 估 和 診 治 服 務 。

為 進 一 步 推 廣 精 神 健 康 , 食 物 及 衛 生 局 已 於 今 年 五 月 成 立 精 神 健 康 檢 討 委 員 會 , 專 責 檢 討 現 時 的 精 神 健 康 政 策 , 以 期 制 定 本 港 精 神 健 康 服 務 發 展 的 未 來 路 向 。 食 物 及 衛 生 局 和 醫 管 局 會 繼 續 聽 取 各 方 意 見 , 並 與 相 關 的 部 門 緊 密 合 作 , 因 應 社 會 的 需 要 繼 續 改 善 和 加 強 精 神 科 服 務 。

( 二 ) 及 ( 四 ) 香 港 醫 學 專 科 學 院 根 據 《 香 港 醫 學 專 科 學 院 條 例 》( 第 419章 ) 成 立 , 負 責 組 織 、 監 察 及 評 核 所 有 醫 學 專 科 訓 練 , 並 頒 授 有 關 資 格 。 學 院 下 設 15 個 分 科 學 院 , 當 中 包 括 精 神 科 。 要 申 請 成 為 學 院 院 士 的 醫 生 , 須 參 加 由 學 院 舉 辦 的 考 試 , 並 取 得 合 格 的 成 績 。

要 成 為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生 , 申 請 人 需 要 根 據 《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 第 161 章 ) 先 註 冊 成 為 普 通 科 醫 生 , 然 後 再 向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 醫 委 會 ) 作 出 專 科 資 格 申 請 。 如 醫 委 會 信 納 申 請 人 已 獲 頒 授 醫 學 專 科 學 院 院 士 名 銜 , 或 獲 醫 學 專 科 學 院 證 明 他 已 達 到 相 當 於 醫 學 專 科 學 院 為 頒 授 其 院 士 名 銜 而 承 認 的 專 業 標 準 , 並 符 合 法 例 的 有 關 要 求 , 申 請 人 便 能 註 冊 成 為 專 科 醫 生 。 截 至 二 ○ 一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醫 委 會 的 專 科 醫 生 名 冊 中 共 有 280 位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生 。


由 於 輔 導 員 及 心 理 學 家 沒 有 法 定 的 註 冊 制 度 , 因 此 我 們 沒 有 其 註 冊 執 業 的 有 關 資 料 。

( 三 ) 有 關 心 理 學 及 輔 導 學 的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資 助 及 自 資 學 士 學 位 和 研 究 院 修 課 課 程 , 在 過 去 三 年 ( 即 二 ○ 一 ○/ 一 一 至 二 ○ 一 二 / 一 三 學 年 ) 的 取 錄 人 數 及 總 學 生 人 數 的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一 。 其 中 教 資 會 資 助 課 程 的 二 ○ 一 ○ 至 二 ○ 一 二 年 畢 業 生 就 業 情 況 的 相 關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二 。 教 育 局 沒 有 相 關 自 資 課 程 的 畢 業 生 就 業 情 況 的 資 料 。

( 五 ) 在 香 港 , 所 有 本 地 專 上 課 程 , 包 括 有 關 輔 導 學 及 心 理 學 的 課 程 , 必 須 先 經 由 相 關 的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評 審 , 才 可 開 辦 。 就 具 備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的 院 校 而 言 , 它 們 開 辦 的 教 資 會 資 助 及 自 資 課 程 必 須 通 過 由 有 關 院 校 訂 定 的 校 內 質 素 保 證 程 序 。 其 他 院 校 課 程 的 學 術 評 審 則 由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負 責 。 然 而 , 應 當 注 意 的 是 , 不 論 自 行 評 審 的 課 程 或 通 過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評 審 的 課 程 , 通 過 這 些 評 審 並 不 等 同 獲 得 專 業 認 可 。

( 六 )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一 般 每 三 年 進 行 學 術 規 劃 。 一 般 來 說 , 教 資 會 資 助 界 別 高 度 自 主 , 可 按 社 會 需 要 和 院 校 本 身 的 發 展 策 略 , 開 辦 不 同 學 科 的 課 程 , 是 否 擴 展 或 調 整 個 別 學 科 是 院 校 與 各 學 系 、 部 門 或 學 院 之 間 商 議 後 提 出 。 然 而 , 對 於 少 數 學 科 ( 例 如 醫 學 、 護 理 、 輔 助 醫 療 專 業 、 師 資 培 訓 等 ), 由 於 其 畢 業 生 的 主 要 僱 主 為 公 營 機 構 , 而 主 要 培 訓 機 構 為 教 資 會 資 助 界 別 , 政 府 會 訂 定 特 定 的 人 力 需 求 指 標 。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提 供 的 心 理 學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並 不 屬 於 特 定 人 力 需 求 指 標 的 學 科 , 教 資 會 資 助 界 別 可 自 行 訂 定 有 關 學 科 的 學 額 數 目 。 至 於 教 資 會 資 助 臨 床 心 理 學 和 教 育 心 理 學 研 究 院 修 課 課 程 則 屬 特 定 人 力 需 求 指 標 的 學 科 。 就 此 而 言 , 臨 床 心 理 學 研 究 院 修 課 課 程 的 學 額 已 由 二 ○○ 九 至 一 二 年 三 年 期 每 年12、31、12 個 , 增 至 二 ○ 一 二 至 一 五 年 三 年 期 每 年 38、19、38 個 。 至 於 教 育 心 理 學 研 究 院 修 課 課 程 的 學 額 , 二 ○○ 九 至 一 二 年 及 二 ○ 一 二 至 一 五 年 三 年 期 均 維 持 在 隔 年 交 替 15 個 和 25 個 。 展 望 未 來 , 政 府 會 繼 續 評 估 留 意 有 關 需 求 , 以 釐 定 二 ○ 一 二 至 一 五 年 三 年 期 之 後 的 相 關 學 額 數 目 。

大會質詢

2013.11.20/為情緒受困擾的人士提供治療的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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