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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為 今 日 ( 六 月 五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蔣 麗 芸 議 員 的 提 問 和 環 境 局 局 長 黃 錦 星 的 書 面 答 覆 :

問 題 :

本 人 接 獲 市 民 的 投 訴 , 深 水 、 九 龍 城 及 油 尖 旺 等 舊 區 的 非 法 傾 倒 建 築 廢 物 問 題 嚴 重 。 他 們 指 出 , 該 等 地 區 有 較 多 舊 式 樓 宇 的 單 位 被 業 主 改 裝 為 「 房 」 出 租 , 而 有 關 的 改 裝 工 程 產 生 大 量 建 築 廢 物 。 由 於 附 近 的 街 道 及 後 巷 欠 缺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或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 裝 修 工 人 便 把 建 築 廢 物 傾 倒 在 該 等 地 方 。 該 等 市 民 認 為 此 舉 不 但 污 染 環 境 , 亦 阻 塞 走 火 通 道 , 對 居 民 的 安 全 構 成 威 脅 。 雖 然 他 們 主 動 向 環 境 保 護 署 作 出 舉 報 , 但 當 執 法 人 員 到 場 時 , 非 法 傾 倒 廢 物 的 人 士 已 離 去 , 因 此 令 執 法 人 員 無 法 提 出 檢 控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三 年 ,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 當 局 接 獲 涉 及 在 市 區 樓 宇 旁 邊 或 路 邊 非 法 傾 倒 建 築 廢 物 的 投 訴 宗 數 , 以 及 當 中 向 有 關 人 士 提 出 檢 控 的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

( 二 ) 過 去 三 年 , 當 局 就 打 擊 市 區 非 法 傾 倒 建 築 廢 物 而 進 行 的 巡 查 及 突 擊 行 動 的 次 數 分 別 為 何 、 專 責 進 行 該 等 巡 查 及 有 關 檢 控 工 作 的 人 手 為 何 , 以 及 清 理 該 等 建 築 廢 物 的 數 量 為 何 ;

( 三 ) 當 局 有 否 採 取 進 一 步 的 措 施 , 打 擊 非 法 傾 倒 建 築 廢 物 的 行 為 ; 若 有 ,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會 否 考 慮 修 訂 現 行 法 例 , 賦 權 警 方 、 消 防 處 及 食 物 環 境  生 署 人 員 對 非 法 傾 倒 建 築 廢 物 的 人 士 提 出 檢 控 ; 若 會 ,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答 覆 :

主 席 :

 

為 打 擊 非 法 棄 置 建 築 廢 物 的 行 為 , 當 局 在 二 ○○ 九 年 成 立 跨 部 門 協 調 機 制 , 由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統 籌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 包 括 食 物 環 境  生 署 ( 食 環 署 )、 路 政 署 、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 地 政 總 署 、 屋 宇 署 、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 漁 農 自 然 謢 理 署 及 規 劃 署 , 透 過 定 期 監 察 棄 置 廢 物 的 黑 點 、 交 流 情 報 及 協 調 部 門 的 執 法 行 動 , 以 達 致 有 效 打 擊 非 法 棄 置 廢 物 。 各 部 門 會 按 需 要 加 強 執 法 行 動 , 並 盡 快 清 理 被 發 現 棄 置 的 建 築 廢 物 。

 

( 一 ) 過 去 三 年 , 當 局 接 獲 涉 及 在 市 區 公 共 地 方 ( 包 括 行 人 路 、 馬 路 旁 及 政 府 土 地 ) 棄 置 建 築 廢 物 的 投 訴 詳 列 在 表 一 。 過 去 三 年 的 檢 控 個 案 數 目 列 於 表 二 。

 

( 二 ) 當 局 在 過 去 三 年 在 市 區 進 行 的 巡 查 行 動 的 數 字 列 於 表 三 ; 而 所 清 理 的 棄 置 建 築 廢 物 的 數 量 列 於 表 四 。

 

   有 關 的 巡 查 及 執 法 工 作 是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執 法 人 員 的 職 責 及 日 常 工 作 其 中 的 一 部 分 , 因 此 沒 有 在 這 方 面 工 作 細 分 人 手 的 分 項 數 字 。

 

( 三 ) 就 油 尖 旺 等 舊 區 的 非 法 傾 倒 建 築 廢 物 問 題 , 政 府 會 透 過 跨 部 門 協 調 機 制 , 按 情 況 需 要 加 強 在 該 等 地 區 的 巡 查 及 突 擊 行 動 , 以 打 擊 棄 置 廢 物 的 非 法 行 為 。

 

   此 外 , 政 府 會 加 強 宣 傳 及 公 眾 教 育 工 作 , 包 括 到 舊 區 以 及 向 進 行 建 築 或 裝 修 工 程 的 承 辦 商 、 有 關 物 業 的 業 主 及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等 分 發 指 引 及 宣 傳 單 張 , 以 提 醒 業 界 和 相 關 人 士 遵 守 有 關 法 例 , 妥 善 處 理 建 築 廢 物 。 至 於 有 個 別 不 守 法 的 建 築 及 裝 修 工 程 承 辦 商 在 市 區 樓 宇 旁 或 路 邊 非 法 棄 置 建 築 廢 物 的 行 為 , 環 保 署 在 搜 集 到 足 夠 證 據 時 亦 會 以 傳 票 方 式 向 違 例 人 士 作 出 檢 控 。

 

( 四 )《 定 額 罰 款 ( 公 眾 地 方 潔 淨 罪 行 ) 條 例 》 已 授 權 環 保 署 、 食 環 署 、 康 樂 文 化 事 務 署 、 房 屋 署 及 警 務 處 執 法 人 員 向 非 法 棄 置 廢 物 的 人 士 發 出 定 額 罰 款 通 知 書 。 被 棄 置 的 建 築 廢 物 如 構 成 阻 塞 大  指 定 的 逃 生 出 口 , 消 防 處 亦 會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95F 章 《 消 防 ( 消 除 火 警 危 險 ) 規 例 》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 故 此 現 時 法 例 已 經 付 予 眾 多 政 府 部 門 相 關 權 力 , 沒 有 需 要 再 修 訂 現 行 法 例 。 此 外 任 何 人 士 如 目 擊 懷 疑 非 法 棄 置 建 築 廢 物 活 動 , 可 以 向 環 保 署 提 供 資 料 及 證 據 , 如 證 據 充 分 , 環 保 署 亦 會 跟 進 檢 控 。

大會質詢

2013.6.5/在市區非法傾倒建築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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