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蔣麗芸
Ann Chiang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蔣麗芸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年透過手機應用程式(應用程式)召喚的士的做法大行其道,因而吸引不少客貨車及未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私家車的車主經營載客取酬業務(俗稱「白牌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因經營白牌車而被檢控及定罪的總人數,以及他們所受到的處罰為何;
(二) 當局會否加強執法,遏止利用應用程式經營白牌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當局有否評估現行法例能否有效打擊利用應用程式經營白牌車;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 當局會否加強宣傳工作,使市民了解經營白牌車屬違法,以及乘搭該類車輛需承擔的風險;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蔣麗芸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 警方檢控非法載客取酬的個案,在二○一二及二○一三年各有四宗,而在二○一四年有九宗。警方並沒有備存有關個案被定罪及判刑的記錄。
(二) 及(三)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2條,任何人如使用輕型貨車或未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私家車,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即屬違法。此外, 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的輕型貨車及私家車,亦屬違法。任何人干犯上述任何一項罪行,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五千元和監禁三個月; 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一萬元和監禁六個月。現行法例對以任何形式(包括利用應用程式)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 客的輕型貨車或私家車等行為,已有明確的規範和罰則。
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出租汽車許可證須展示在獲發許可證的私家車內,以便查閱。因此,市民擬使用出租汽車服務前,可向營辦商查詢或檢視有關私家車是否已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
警方一直留意有關的違規行為。警方會因應情况,派出便衣警務人員進行「放蛇」行動。此外,警方亦會透過日常巡查行動搜集情報及證據,打擊相關違規行為。警方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情況,如有需要,會加強執法行動。
(四) 運輸署一直透過不同渠道進行宣傳和教育工作,包括播放政府宣傳信息,清楚向市民說明使用輕型貨車以取酬方式載客屬違法行為;並且提醒市民,使用這種非法 運輸服務的乘客未必得到所需的保障,有關車輛購買的第三者保險或會在非法載客的情況下失效。此外,運輸署會繼續透過定期會議,與運輸業界保持溝通,提醒司 機切勿以身試法。
另一方面,警方過往曾在打擊非法載客取酬的拘捕行動後,舉行新聞發布會,讓市民及相關人士更清楚了解法例的規定及違法的後果。警方會繼續按實際情況作出相關安排。
總括而言,政府會繼續透過執法、宣傳和教育三方面工作,以打擊非法載客取酬的活動。
完
2015年4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30分